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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资料:《税法》备考知识点-水资源税
2020-07-14 20:23:13 来源: 浙江财经考试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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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水资源税
  纳税人 计算 税收优惠 税收征管
水资源税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税率:
1.地下水税额>地表水;
2.超采区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区;
3.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地区;
4.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税;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
6.其他。
1.征管模式: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
2.纳税地点
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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