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江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资料:《税法》备考知识点-水资源税
2020-07-14 20:23:13
来源: 浙江财经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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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水资源税
| 纳税人 | 计算 | 税收优惠 | 税收征管 | |
| 水资源税 |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
税率: 1.地下水税额>地表水; 2.超采区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区; 3.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地区; 4.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税;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 6.其他。 |
1.征管模式: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 2.纳税地点 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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