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江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资料:《税法》备考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2020-07-14 20:10:03
来源: 浙江财经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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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 事项 | 备注 |
| 纳税期限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出让、转让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次月起 (未约定交付时间的,合同签订次月起) 新征用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 新征用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
| 纳税地点 | 土地所在地,省内跨地区使用土地,纳税地点由省级税务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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