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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资料:《税法》备考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2020-07-14 20:10:03 来源: 浙江财经考试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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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事项 备注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出让、转让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次月起
(未约定交付时间的,合同签订次月起)
新征用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
新征用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省内跨地区使用土地,纳税地点由省级税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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