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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资料:《税法》备考知识点-环境保护税
2020-07-14 20:20:29 来源: 浙江财经考试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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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环境保护税
  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 税收优惠 税收征管
环境保护税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大气污染物前三项,水污染物前五项或前三项)
2.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3应税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税;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税;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标准的,免税;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标准的,免税;
5.其他。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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