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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资料:《经济法》知识点-公司设立制度
2020-07-14 20:55:31 来源: 浙江财经考试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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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制度

(一)前置营业许可

依据 分类
性质 设立许可;如:证券公司经证券监管部门许可
经营范围许可;如:烟草销售项目经烟草管理部门批准
数量 普通许可:无数量限制
特别许可:有数量限制

(二)设立阶段的债务

1.合同之债

以发起人名义订立 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 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
公司未成立的,则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 

2.侵权之债

公司成立 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
公司未成立 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1.【单选题】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年)

A.乙公司承担

B.甲、乙公司连带承担

C.甲承担

D.先由甲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2.【单选题】甲、乙、丙三人拟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甲在搬运为公司购买的办公家具时,不慎将丁撞伤。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对丁的侵权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若公司未成立,丁仅能请求甲承担该侵权责任

B.若公司成立,则由公司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

C.若公司未成立,丁应先向甲请求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乙、丙承担

D.无论公司是否成立,该侵权责任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1.【答案】A。解析: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在本题中,甲以乙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所租房屋供乙公司使用,应由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答案】B。解析:发起人如因设立公司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应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故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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