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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资料:《经济法》知识点-公司注册资本
2020-07-14 20:51:54 来源: 浙江财经考试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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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
类型 认缴与实缴 特例
1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有( )。(2014年)

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C.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节严重

D.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答案】ABD。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还出资有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三种情形,故AB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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