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江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资料:《经济法》知识点-冒名股东
2020-07-14 20:41:04
来源: 浙江财经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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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股东
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者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单选题】甲盗用乙的身份证,以乙的名义向丙公司出资。乙被记载于丙公司股东名册,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直至出资期限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出资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乙承担出资责任
B.甲承担出资责任
C.乙首先承担出资责任,不足部分再由甲补足
D.甲、乙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本题中,甲冒用乙的名义出资,甲作为冒名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乙作为被冒名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故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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