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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资料:《经济法》知识点-公司的法人资格
2020-07-14 21:04:26 来源: 浙江财经考试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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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人资格

1.公司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互独立,通常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不得用于清偿股东的个人债务。

3.为了维持公司资本、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表现为对公司财产支配权的限制。这类限制主要有:

(1)
对外投资
①投资规模 公司章程 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②决议方式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
担保
①担保规模 公司章程 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②决议方式 对外 公司章程 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对内 股东(大)会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
借款
①决议方式 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 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
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单选题】李某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律制度不予禁止的是( )。(2015年)

A.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答案】A。

解析:选项B:甲公司不得直接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选项C:乙公司不得直接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选项D:甲公司不得通过子公司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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