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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资料:《经济法》知识点-关于出资形式的一般规定
2020-07-14 20:49:46 来源: 浙江财经考试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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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资形式的一般规定
不得用于出资的形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可用于出资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3)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单选题】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

【答案】C。

解析: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故C选项正确;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故AB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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