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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税务师考试备考资料: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变动
2020-08-14 16:36:54 来源: 浙江财经考试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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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备考资料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原因

分类 法律规定
法律行为 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受让物权,抛弃物权。
法律事实 如时效、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取得等。
公法上的原因 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

(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登记生效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登记类型

类型 法律规定
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同时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
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申请更正登记,但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三)动产物权的变动

1.交付生效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交付类型

分类 概念 物权变动时点
现实交付 出让人将其直接管理支配下的动产“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
以仓单、提单的交付来代替动产的现实交付为拟制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交付时。
观念交 付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 转让动产的法律行为生效时,物权发生变动。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占有改定的约定生效时,物权发生变动。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 物权自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发生变动。

(四)其他法律规定情形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5.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6.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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