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浙江财经考试网温馨提醒您关注2020浙江会计实操备考:【2020浙江会计实操备考:对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资源是否需要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2019年8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至此,资源税法尘埃落定。资源税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你知道对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资源是否需要征收资源税?还不清楚的小伙伴儿快跟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问:对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资源是否需要征收资源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7号)第十条规定:“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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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资源是否需要征收资源税?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010387/c5156541/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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