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浙江财经考试网温馨提醒您关注2020浙江会计实操备考:【2020浙江会计实操备考: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否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在会计这个行业中,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就更加需要不断地学习提升自己,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是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否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案例: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资产转让的方式向B公司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一宗,转让对价已收讫,但一直未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拟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上述发票。
问:税局是否应代开?(注:这是个真实的案例,至于B公司为什么不举报A公司不开发票、B公司如何取得A公司的名义、代开发票涉及的税费问题等,本文不予展开讨论)。
《发票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规定的代开范围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已全文失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的代开普通发票范围主要是代开发票申请方存在自行开具发票的困难,如超过开票限额、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暂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临时需要开具发票等。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 )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限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票并非固有权利,而需要国家税务总局的特别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仅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提及一般纳税人代开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都规定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且法条原文用的是“纳税人”,并未排除一般纳税人,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在“发票开具”的部分又将申请代开主体限定为“(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上下文表述不一,且就算此处将一般纳税人纳入范围,还有一个障碍,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并不属于不动产范畴,即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转让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总局尚未发布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管理参照转让不动产的条文。综上,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税局为一般纳税人代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直接依据。
总结,税收对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有所限制,申请代开发票并不是纳税人的固有或天然权利,根据目前税收法规,尚不能找到税务机关为一般纳税人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任何依据。
税法法条摘要:
1、《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注:全文失效)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现就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通知如下:
……
(四)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8、《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以上就是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否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问答,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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