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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0.9)
2020-10-09 19:39:04 来源: 浙江财经站 浏览量:

参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1)选项A: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经过验资机构验资;有限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须验资。(2)选项B: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选项C: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答案】C。

解析: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答案】A。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答案】C。

解析: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具有约束力,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5.【答案】B。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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