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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每日一练(8.14)
2020-08-14 19:39:41 来源: 浙江财经考试网 浏览量:

参考答案

1.【答案】C。

解析: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同时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满足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超过债资比计算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向乙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准予税前扣除的限额=700×2×5.5%=77(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但是只能在税前扣除77万元。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直接扣除,甲企业向商业银行借款利息资本化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8月31日;9~12月份的利息需要费用化,向商业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准予税前直接扣除的金额=500×5.5%×4/12=9.17(万元);所以甲企业2018年准予在税前直接扣除的财务费用=77+9.17=86.17(万元)。

2.【答案】D。

解析: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答案】D。

解析: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该企业2019年可在税前扣除的筹办费=25+15+10×60%=46(万元)。

4.【答案】A。

解析: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则A公司2018年3月1日到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100×7%/12×4)×(200-120)/100=1.87(万元)

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利息=(100×7%/12×6)×(200-120-40)/100=1.4(万元)

A公司2018年度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1.87+1.4=3.27(万元)。

5.【答案】D。

解析:选项D: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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