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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税务师考试:《税法一》每日一练(10.28)
2020-10-28 18:20:52 来源: 浙江财经站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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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

计算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3.4万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32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6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万元、税额7.65万元。

已知:上述配制酒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其他酒消费税税率为1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万元。

A.0

B.1.20

C.0.60

D.0.80

(2)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万元。

A.5.00

B.0.50

C.3.20

D.0.32

(3)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万元。

A.3.60

B.7.65

C.9.00

D.4.50

(4)甲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税额合计为( )万元。

A.7.00

B.9.70

C.11.50

D.2.50

参考答案

(1)【答案】A。解析:酒精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0。

(2)【答案】B。解析: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属于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属于视同销售,移送环节要交消费税。按照同类葡萄酒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45÷90%×10%×10%=0.5(万元)

(3)【答案】D。解析:葡萄酒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45×10%=4.5(万元)

(4)【答案】A。解析:税法规定,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①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②酒精度低于38度(含)。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20×10%=2(万元);甲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税额合计的=0.5+4.5+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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