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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1.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农田,种植蔬菜和果树的菜地、园地、及其附属的土地(如田间道路)。
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农田水利不论是否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耕地,均不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3.占用园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4.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5.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査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
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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