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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5.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5—9项优惠,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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