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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以“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项目 | 计税基础 |
外购 | 买价+税费+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无形资产同,生物资产同前2点)(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可以扣除) |
自行建造 | 竣工结算前支出(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支出) |
融资租入 | 约定付款总额:约定付款总额+相关费用; 未约定付款总额:资产公允价值+签订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 |
盘盈 |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取得 | 公允价+税费(无形、生物同) |
改建的固定资产 | 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
3.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加速折旧,最低不能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提示1】结合税收优惠中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提示2】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改扩建的:
推倒重置的 | 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 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
提升功能、增加面积 | 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 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则选择年限计提折旧 |
4.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5.折旧年限的其它规定
(1)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2)税法加速折旧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3)会计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差额部分纳税调增;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尚未足额扣除的折旧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
(4)会计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按会计年限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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