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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初级会计师考试备考资料:《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管辖
2020-07-17 17:27:00 来源: 浙江财经考试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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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备考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难题和疑问:知识点掌握、时间规划、各章节分值等。备考过程中掌握章节考点是关键,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最近三年考试情况,对《经济法基础》科目的重要考点进行知识点和例题的分析总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0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管辖,希望有助于大家备考。

诉讼管辖

一、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民事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 1.原告就被告;
特殊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专属 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继承
协议 对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可协议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共同 “立案在先”原则

2.行政诉讼管辖

两类 管辖权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 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规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行政复
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具体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知识点对应例题

【例题 25·多选题】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在起诉乙公司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合同履行地法院

B.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合同签订地法院

【例题 25·多选题】

【答案】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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